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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来源:陕西文明网  时间:2017-04-13

  为强化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分管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该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考核结果将上报省政府

  《办法》明确,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合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通过实地检查、自查评分、部门评审和综合评议等步骤进行,考核结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政府。

  考核分为三个等级

  《办法》规定,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4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5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因监管不力,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的食品引起区域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引起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结果为A级 省政府通报表扬

  《办法》明确,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分管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该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办法》同时明确,对省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考核,与国务院食安委对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同步进行。在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秦都市报 记者 张亮 通讯员 张伟峰 郑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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